“文明的兴衰变迁,自始至终,都归于某一秉性:
个体与整体利益之冲突。
亿万年的自然演化,塑造了生命,使得任何生命形态的一举一动,都为自身生存而服务;
在人类,这种诉求被称为‘利益’。
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个体,从生到死,无不在为自身利益的实现而运动;
任凭时代如何变迁,这情形,从未改变,也不会改变。
一个人单枪匹马,独力面对喜怒无常的大自然,自己动手劳动,并天然的占用全部劳动成果,成效低下,而一群人组织起来,协同合作的对抗大自然,才更有效率,更有前途,社会因此出现,延续至今。
然而与一个人的劳动相比,协作所得的成果,却会催生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:
如何将这些成果,在全体参与者之间,加以分配。
这问题,在一个人单枪匹马挣扎求存时,并不会有,自身劳动的所得,即是所获的利益,简单清晰,毫无争议。
但是在一个组织,一个群体,乃至一个文明之中,置身其间的个体,很容易就会发现,要获得利益,与参与协作,这两者之间并无一条颠扑不破的联系,进而,意识到要获得利益,并非只有自身参与劳动这一条路。
成果与劳动,无法绑定,这是客观规律决定的现实。
劳动者的成果,没有任何客观规律能够保证,一定为己所得,实际情形完全视现实而定。
‘能拿到的人,便能拿得到’,不论交易、借贷、骗取乃至盗窃,总而言之,一切全凭实际,没有任何手段可以遏阻这种现象。
劳动,未必有所得,不劳动,也未必无所得,一个群体长此以往,是决然无法维持的。
正因如此,古往今来一切组织体系,皆有‘规则’,通过种种手段来确保劳动者能占有其成果,至少是部分的占有,否则,任何个体的最优策略,绝对会是不事生产、专注掠夺,最终令群体无以为继,最终灭亡。
然而另一方面,必须看到,任何有能力、也有意愿制定并维持‘规则’的存在,也必然有自身利益的诉求。
将掌控的力量,用于维持‘规则’,永远不是其最优策略,
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,则是凭借这占据优势地位的力量,占有他人的成果,巧取豪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