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,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,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!羌人各部应配合汉军进驻雪域高原等羌人部落占据或无人地区,最大程度保护大汉国防安全。
第三,在大汉辅政大将军府、国政院为主体的大汉中央朝廷的领导下,羌人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。
第四,以现在羌人各部所在领地及雪域高原为主体,新设西州,并划分郡县。
第五,各县可自己决定是否要进行自治,大汉中央朝廷应尊重地方决定。
第六,各自治县之间不应有互相管理关系,应统一听从大汉中央朝廷、州府、郡府的军事命令或行政指示。
第七,西州的州郡级官吏中应保证最少三成的羌人席位。
第八,过去凡有背叛大汉朝廷的羌人部落,只要自签约之日起表示悔改,便既往不咎,部落首领、豪帅继续保留政治权利。
第九,大汉中央朝廷及西州地方所制定的法令皆应保证汉羌一体,不可制定歧视性政策。
第十,针对西州的经济、文化等方面暂时落后其他各州的事实,大汉中央朝廷应根据西州的具体情况,拨款推进西州文化、教育、经济等方面的改革建设。
第十一,西州百姓应承担应尽的赋税义务。赋税内容应由大汉中央朝廷制定,经西州各郡县代表投票确认生效。
第十二,羌人各部武装力量应逐步改组为汉军,成为大汉国国防力量的一部分。
第十三,有关西州的各项改革事项,大汉中央朝廷只指导和引导,不强迫。
第十四,西州六品以上官员无论所在地区是否自治,皆需大汉中央朝廷委任,方可生效。
第十五,驻扎西州的军队军费由大汉中央朝廷供给,西州地方应协助汉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,同时买卖公平。
第十六,大汉中央朝廷统一处理西州的一切涉外事宜,并在平等、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,与邻邦和平相处,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。
第十七,本盟约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。”
读完这十七条,房内瞬间安静了下来。
这十七条的信息量太大,让这些羌人首领一下子都无法消化。
但很快,就有人开口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