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3年4月21日18点55分。

    A和B在返回森林木屋的路上注意到,在T?ss河右岸有两块巨石。

    两人在A的提议下打算将两块巨石从所在的斜坡上滚下去。

    当时两人一方面已经认识到当地的生活环境。

    尤其是意识到,在T?ss河两岸的区域经常有人停留。

    另一方面两人也意识到,重量大约52公斤尤其是超过100公斤的石头可能撞到偶然出现在岸边危险区域的人。

    B在A的建议下走到离深谷前端几步远的地方,以便弄明白是否有人在斜坡尤其是T?ss河岸边区域停留。

    从B所处的地点不能看到T?ss河右岸,因此,B大声向下喊:“下面有人吗?”

    在喊声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回应之后,B转身回到A处,推动那块超过100公斤的巨石并将其滚下斜坡。

    接着,A也直接将那块大约52公斤的巨石同样滚下斜坡。

    可以确定的是,位于斜坡下的渔夫C被两块巨石当中的一块石头撞击致死。

    但是不能确定到底是其中的哪一块石头所致。

    1986年7月3日。

    苏黎世州高等法院在上诉审程序当中宣告A承担过失杀人责任并判处其三个月定期监禁。

    A上诉请求撤销州高等法院判决,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。

    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衡量如下:

    前两级审理案件的州法院并未确认两块巨石当中的哪一块撞击到C并致其死亡。

    苏黎世州高等法院认为,两被告共同决定将两块巨石从斜坡上滚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