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古代,对于少年杀人案也是常有争议的。
尽管从唐律开始,7岁以上少年杀人便可判死刑。
但司法“程序”也是很复杂的,不是说判死刑就判了。
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断案者本人的态度和性格。
毕竟在古代,法治不健全,“人治”的性质比较突出。
清朝这起少年杀人案发生在乾隆51年。
也就是1786年三月。
湖北黄州府蕲州。
这天。
两个少年一块在河边挖野菜。
大的叫徐桂儿13岁,小的叫曹受儿才10岁。
俩人正挖呢,看见走过来一个小孩,他手拿糖果,一边走一边吃。
徐桂儿和曹受儿看到对方吃糖,直流口水,于是上前要糖吃。
那个小孩同他俩都认识,自己也并不小气,就给了他们一人一颗糖。
可徐桂儿和曹受儿吃完之后,觉得不过瘾,还想要。
那个小孩就不答应了:“不给,就是不给!”
于是徐桂儿就说,“我买还不行吗?不过今天没带钱,改天给你钱!”
那小孩还是不同意。